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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盤水醫保辦發〔2021〕67號六盤水市醫保局關于印發《市醫療保障系統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經辦工作規程(暫行)》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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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特區、區)醫療保障局:
根據《貴州省醫療保障系統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管理辦法(暫行)》、《貴州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全省醫療保障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工作的通知》(黔醫保發〔2020〕5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六盤水府辦發〔202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市醫療保障系統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經辦工作規程(暫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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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個人承諾書(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范本
???????????????????????????????????????????????2021年9月7日
市醫療保障系統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經辦工作規程(暫行)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根據《貴州省醫療保障系統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管理辦法(暫行)》、《貴州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全省醫療保障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工作的通知》(黔醫保發〔2020〕5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六盤水府辦發〔202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經辦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經辦工作規程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公共服務事項時,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第三條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公共服務事項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公共服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管理適用本規程。
第五條 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由設區的市級(含)以上醫療保障部門法制機構會同業務機構進行編制,并根據法律、法規廢改立和國務院決定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含)以上醫療保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醫保系統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進行審核。
第七條 實施證明事項的醫療保障部門業務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廢改立和國務院決定要求,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醫療保障部門法制機構發起調整申請。
第八條 醫療保障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內部審核通過后,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定,并通過貴州政務服務網、本級政務服務中心、辦公場所、部門網站等渠道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索取下載。
第九條 實施證明事項的醫療保障部門業務機構發起動態調整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調整報告;
(二)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三)調整依據。
第十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十一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十二條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意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申請人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十三條 在公共服務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實施證明事項的醫療保障部門業務機構應及時修改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管理與實施提出建議和投訴,由被投訴醫療保障部門法制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部門法制機構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個人承諾書(參考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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