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六盤水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特區、區人民政府,六盤水高新區管委會、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現將《六盤水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六盤水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7〕1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黔民發〔2021〕8號)精神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城鄉統籌、嚴格規范。
(四)公正公開、便民利民。
第三條市、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設施建設工作納入相關規劃,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和監管,組織、機構編制、醫保、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審計、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公開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四條各地要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二章救助供養范圍
第五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行屬地管理,救助供養對象為具有當地常住戶籍或持有居住證且在當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困人員。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歲以上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第七條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第八條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執行。
第九條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條申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并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差材料。
第十一條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第十二條確認??h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同時建立“一人一檔”個人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 3 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終止。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第十四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 18周歲;年滿 18 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和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的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終止決定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第四章救助供養內容、方式與標準
第十五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梢酝ㄟ^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提供照料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對在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進行集中供養且生活能夠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臨時救助或救助供養經費解決。
(四)提供住房救助。對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住房,確保通風、采光、安全及照明。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學校要保障其享受學生資助政策,財政要落實資金,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六)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原則上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若其親友主動申請辦理喪葬事宜的,可委托親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友辦理。辦理喪葬事宜應遵循當地殯葬管理相關規定和節儉原則,尊重少數民族習俗。特困人員遺體火化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其親友提出額外服務項目要求的,所產生費用由親友承擔。
第十六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方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方式。
(一)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醋o、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二)集中供養。鼓勵特困人員入住供養服務機構,政府設立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應優先為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8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對特困人員中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可安置到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對患有精神障礙、傳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妥善安排其供養和醫療服務,必要時應送往專門醫療機構醫治和照料。
第十七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一)基本生活標準。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為確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城鄉一致、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一致,確定我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執行且不低于2021年實際供養水平。
(二)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特困人員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6項能力進行評估,分為全護理標準、半自理標準和全自理標準。有4項以上(含4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適用全護理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有3項以下(含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適用半自理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執行;6項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設立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適用全自理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0%執行。6項都能自理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不設照料護理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中的照料護理費用,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統籌用于購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照料服務協議,用于支付服務費用;集中供養的,可統一用于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照料護理開支。
第五章 資金保障與制度銜接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機構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安排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市級財政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并重點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十九條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應健全救助供養資金發放機制,確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按月及時發放,對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應按月及時撥付給供養服務機構統籌使用。
第二十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等制度和政策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按規定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高齡津貼等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六章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第二十一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完善無障礙設施、應急呼叫系統、消防設備、安全監控系統等配套建設,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
第二十三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一般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配備服務人員,服務人員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方式保障。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可對社會開放,為低收入、高齡、獨居、失能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低償服務。
第二十四條鼓勵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持力度,落實各項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激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醫療等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績效考評體系,考核結果送同級組織部門,作為縣級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h鄉兩級應將其納入政府目標考核或政府督辦程序。
第二十六條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規違紀現象發生。
第二十七條對出具虛假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六盤水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的通知》(六盤水府函〔2017〕4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各市(特區、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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